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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充分调  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各 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 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获奖的种类和等级。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标准, 宁缺毋滥。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 和监督。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奖学金评选 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教务办主任、 辅导员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评议工作, 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奖学金种类

第八条 学校奖学金具体分为以下二类:

(一)校内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二)社会奖学金:指国家机关(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及个人为奖励我校成绩优异学生设立的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等级、名额、金额、评审条件和程序、奖励形式由学校与奖励方协商确定。校 内各部门、学院吸纳社会资源设立的奖学金,应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 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所设奖学金项目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 损害学校及学生个人权益。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九条 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

勤俭节约,热心公益,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上学期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合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七)及时足额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没有缴清学费者(申请学费缓交经学校批准的不在此列);

(二)上学期所修读课程有不合格现象的;

(三)在学期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病假累计30天以上者;

(四)在学期内学校集会、班会或集体劳动缺勤三次以上者;

(五)上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六)上学年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七)学生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休学或保留学籍);

(八)在奖学金评选后尚未发放前,凡发现有违纪者,立即取消其享受奖

学金资格。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

第十一条 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设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校内奖学金各等级人数要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内(小


 

 

 

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算)。

一等奖:班级总人数的2%,奖励标准为1000元/生 · 年。期末统考成绩 居班级前5%名(学生干部统考成绩居班级前10%)或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育管理学分制的对应等级认定;

二等奖:班级总人数的5%,奖励标准为800元/生 ·年。期末统考成绩居 班级前15%名(学生干部统考成绩居班级前20%)或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 育管理学分制的对应等级认定;

三等奖:班级总人数的8%,奖励标准为600元/生 ·年。期末统考成绩居 班级前25%(学生干部统考成绩居班级前30%)或按照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育 管理学分制的对应等级认定;

第十二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奖励名额、奖励标准、评选条件由学 与社会捐资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

 

第六章 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原则上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内, 依据上一学期的期末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学校奖学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奖学金各等级条件和学生实际表现,开展 民主评议,提出各等次奖学金获得者的初评人选,由辅导员在班级公布,无 议后填写学校奖学金评审表,辅导员汇总签字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批;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对各班上报结果严格对照标准、比例进行复评, 并在全院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审核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将获奖对象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获奖对象审核后,提交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主管校领导审 批后按财务处规定打卡发放。

第十五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过程中,若发现上报的获奖对象中有不 符合评审条件的,直接取消且不允许补报。

第十六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流程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


 

 

 

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提出申诉,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 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 学生本人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 类报财务处,并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经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获奖学生 本人。

第十九条 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根据资金来源不同,由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 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奖学生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取消 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 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 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