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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与发放,进一步做好学校助学工作,激励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 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 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河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财政 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豫财办教〔2007〕1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3档资助,平均资助标准 为每生每年3300元, 一档每生每年4000元、二档每生每年3300元、三档每生 每年2600元。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及上级拨款情况确定, 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政策为准。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定学年无违规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通过所在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简朴;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章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全面 领导和监督。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助学金评选工 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助学金的评定工作, 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教务办主任、 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助学金的评议工作, 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或辅导员) 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在辅导员(班 主任)指导下,由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学院资助评定 小组。

(三)学院初评。学院资助评定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在全学院 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助 学金拟受助学生申请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人选审核后,提 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生对助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 院资助评定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报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学生本人及所在 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分二学期发放,如有变动,以上级主管部门最新政策


 

 

 

为准。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处统一制表,经相关审批程序后交财务处发放。具体 发放金额根据上级部门划拨资金情况,分次划入获资助学生账户。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 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进 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并追究 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在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取消其 当年评选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选;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 将资助资金用于学生非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收回已发放的资 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资助中心下达,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再根据各 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名额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原则上按照一年 40%、二年级40%、三年级20%(学生实习期)的比例划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分别由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评定小组负责组织 实施,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每年10月31 前完成初审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八条 国家、省、市建档立卡库中贫困及能提供建档立卡相关佐证材料 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享受最高一档助学金4000元。特别优秀的建档立卡学生 可以在享受4000元助学金的基础上,再评选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因学院 建档立卡排查遗漏,导致建档立卡学生未享受资助的,由各二级学院承担给漏 评学生补发,有特殊情况的,写出情况说明,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