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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发放,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 日制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

教〔202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二年级(含

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

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

映家庭经济情况;

(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15%(优秀学生干部在班级前 25%),且上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合格现象;

(六)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


 

 

 

健康;

(七)被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生活俭朴, 日常开支合理。

 

第三章 组织管理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面领导 和监督。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奖学金评选工 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由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教务办主任、 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等组成。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评议工作,由 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或辅 导员)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在辅导员(班 主任)指导下,由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学院资助评 定小组。

(三)学院初评。学院资助评定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在全学院 范围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励 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申请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上报人选审核后,提 学校资助评审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第十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 院资助评定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报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学生本人及所在


 

 

 

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按时将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河南省统一印制

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本学年

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对奖学金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 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取消其 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 将奖励资金用于学生非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收回已发放的奖

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网站、广播及报告会等途 径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

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