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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高校助学贷款管理细则

发布日期:2023-08-21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 养,特别是使经济困难的优秀青年得以深造的重大决策,是学校帮助贫困学生 顺利完成大学学业最有效的途径。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做好 我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 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属高 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为保证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学校成立助学贷款领导小组,负 责对全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安排部署学 校的贷款工作,积极配合省资助中心的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助学贷款工作小 组,组织本学院的贷款申请工作,把好资格初审关,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做好对贷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完成学生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 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地完成学业。

第四条 本操作细则中所指借款人是指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在校专 科学籍学生。贷款人是指办理高等学校助学贷款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及其 代理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校期间不受任何处分;

(四)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完成学业所需基本


 

 

 

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诚实守信;

(七)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七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个学生的 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 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是: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二)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 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汇总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 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 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 A: 同意学生贷款; B: 承诺作为贷款 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联系方式; C: 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 息; D: 家庭户口首页及家长单页复印件。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 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或家庭情况调查表;

4.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 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学生资助中心审批。

 

第四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 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二级学

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各借据进行 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 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根据学生在学校时间、就业及收入情况综合确 定,贷款本金偿还期最长不超过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年。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 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或有关单位的全额 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 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 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为当月1日。实行学分 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自付利息。 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 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还清贷款本息,所在二级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 手续。

2.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 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 措施。所在二级学院必须在学生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 应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开发银行授权进行合同变更相关工作,并按变 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组织其办理还款 确认手续。学生毕业离校前,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


 

 

 

系方式,并提交学生资助中心。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存 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 生按时还款。

第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借款学生应在每月 1日至10日间在学生贷款在线系统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 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 示学生按期还款。毕业学生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预留账户,贷理行定期 扣收,并按季度将学生还款情况通知学生资助中心。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省资助中心和

学生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 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助学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常组织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专题诚信教育和金融常 识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建立借款学生的个人业务档案(包括所有与借款 学生相关的资料、凭证等)、诚信档案及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台帐,严格按照开发 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 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


 

 

 

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和各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 系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相应处 理,并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 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授权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贷款工 作小组的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十章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立德树人根  本任务,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等《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本专 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河南省教育厅下达指标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上学年获得过校内一等奖学金。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 特别突出,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5%(优秀学生干部 在班级前10%),且上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合格现象;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 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至前20%之间者,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

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


 

 

 

现特别优秀。具体要求为: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 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強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 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 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 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 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 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 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 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 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 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 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 性荣誉称号。

8.其它被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名额分配 建议方案,报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成立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全面 领导和监督。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国家奖学

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评定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工作,由学院书记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学工办主任、

教务办主任、辅导员、任课老师代表等组成。

第十一条 各班级成立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奖学金评议工作,

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及其他 有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上学年考试成绩单、获奖证书及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本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进行审核评定,并将推荐获得国家奖学金 的初审名单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初审通过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 金拟获奖学生申请审批表》、 《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等佐证材料

报送学生资助中心。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学院公章、不得以学院其他公章代替。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评审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量化考核 标准提出学校拟推荐名单,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荐名单在全校公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对奖学金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 学院资助评定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资助评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3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 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后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 意见,报学校资助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学生本人

及所在二级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

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本学年 转专业的学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 定,对奖学金实行“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 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取消其 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 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并按相关规定予以 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号、网站、广播及报告会等途 径对获奖学生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