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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4-27   浏览: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科研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我院对科研经费的科学管理,促进科研工作的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经费的组成

1、纵向科研经费:

(1)国家各部委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省、市及有关厅局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科研人员受委托的科研、联合攻关、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内容的合同经费。

3、院科研专项经费:学院为支持科研而设立各类专项经费。

4、三技经费: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活动中的创收经费。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

1、科研处负责协调科研经费划拨和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工作,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开支报销与结算工作,院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监审工作。

2、院外拨入的科研经费必须全额汇入学院财务处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严禁自收自支、帐外循环或转借他人使用。

3、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财务处按照“按项目设账,一项目一手册”的原则及时为项目负责人办理手续,《经费控制手册》由科研处、财务处控制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以收定支、不得超支。

4、科研经费开支报销时,经手人必须凭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控制手册》办理报销手续。首先由财务处进行票据核算,再由科研处签批,最后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要在账目中注明经费使用原由、收支余情况并签章。

5、科研经费报销按学院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必须原始票椐规范、签批手续齐全。

6、 遇到下列情况应停止经费的使用,冻结的项目经费收归院科研配套发展经费,并在两年内不再准许原项目承担人申报项目,用项目经费所购置的设备及有关技术资料应如数上交学院相关部门。

(1)违反科研管理、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实施项目研究计划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开展实质性的科研工作者或愈期未完成规定科研任务者;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明显脱节者;

(4)项目承担人调离且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者。

7、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均为学院国有资产,项目组有使用权,学院拥有所有权。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上的资产,经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8、凡属需偿还部分投资的项目,应如期偿还应归还的资金,如逾期不偿还者,学院将分期从该项目人个人收入中扣除。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差旅费、交通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符合规定的通讯费、邮资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分析测试费,学术会议费、论文审核费、科技合同登记及代理费等经费等。

2、按合同规定,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费。

3、科研人员必要的加班费、劳务费等。

4、成果鉴定会务费或邀请专家指导费。

5、科研过程中符合规定的、必要的业务招待费。

6、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科研经费分配

1、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帐后,学院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立项及实施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业务活动费用等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原则上为10%,科研处负责管理。

2、对于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组提取10%作为立项特支费。

第五条 科研经费检查与监督

1、实行经费年度自查报告制度。每年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的项目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科研处。逾期不报者,暂停经费使用。

2、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填写财务决算表。对纵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报告,并经财务处、监审处审核后方可报有关部门办理结项手续;横向项目由委托单位出具经费决算报告,报科研处备案。

3、科研经费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院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院学术委员会。

2006年9月10日